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二维码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站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打破身份限制组织开展各类人员岗位聘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竞聘上岗机制,现就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已建立聘用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内工勤人员。 二、转聘条件 转聘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经历资历、身体条件,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已与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一)转聘到管理岗位 从事或协助开展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岗位条件要求。 1.十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 2.九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十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 3.八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任九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 4.七级管理岗位:聘任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任八级职员岗位3年以上; 5.六级至五级管理岗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二)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 1.从事或协助开展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具有相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竞聘岗位有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3.工勤人员首次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到本岗位的最低等级。 4.转聘后可按照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标准,在取得相应的职称后,竞聘晋升。 三、转聘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工会、纪检监察和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转岗竞聘的组织实施。 (二)转聘工作应按照岗位聘用政策规定,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内组织实施。 (三)转岗竞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组织竞聘; 4.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选; 6.办理转岗聘用手续。 (四)实施方案应包括岗位情况、资格条件、聘期等内容,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报名参加竞聘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六)竞聘应结合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专家评价、组织考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七)拟聘人选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结果不影响岗位聘用的,转聘人员应填写《转岗聘用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档案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后,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新聘岗位工作内容、职责任务、权利义务、薪酬待遇等。其中,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需要审核备案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九)用人单位完成转聘工作后,由主管部门将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聘用管理 (一)事业单位按规定履行转岗聘用程序后,对转聘人员按转聘岗位进行管理,从次月起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政策。 (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考核制度,通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加强对转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聘用岗位,直至返聘回工勤岗位。 (三)对由工勤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转聘满10年且在转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转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有关要求 (一)转聘工作应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人岗相适、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打破“铁交椅”,做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真正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二)各主管部门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转岗聘用工作的审核把关职责,把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认真做好方案备案、核准认定等工作,确保转聘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 (三)处于立案审查、停职检查或受处分等情形期间的人员,不得参加转岗竞聘。 (四)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转岗聘用工作中,应妥善处理好相关历史遗留问题。 1.此前用人单位自行办理的转岗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核准认定后,转聘时间可连续计算,从按规定完成核准认定次月起,享受转聘岗位工资待遇,以往待遇不予补发。 2.对此前转聘现已退休的原编制内工勤人员,在转聘岗位工作满10年且在转聘岗位退休的,从按规定完成新的转聘程序次月起,按核准认定的退休时所聘岗位现行退休待遇标准调整退休待遇,以往待遇不予补发,并按规定调整今后待遇,继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3.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通过查阅聘用合同、任职文件、个人档案、工资手续、考核记录、表彰奖励、转聘日期、岗位晋升等原始资料,对此前用人单位自行办理的转岗聘用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是否符合转岗聘用、岗位晋级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转聘年限及岗位层级等由主管部门进行核准认定。 (五)各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转岗聘用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