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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明确专职消防队伍为事业单位属性并实行“员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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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报业网、专职消防员之家,消防界综合整理发布
近日,从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2022年3月1日
起施行,
标志着江苏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解决了队伍编制和人员发展问题。
“十三五”期间,全省队伍规模平均每年增长超15%,目前,全省共建有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457个,政府专职消防员(含队员、文员)1.5万余人,独立接处警量占总量的50%,且有逐年上升态势。但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愈发明显的发展态势相比较,
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队伍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等共性问题。
如何解决这些影响消防救援队伍发展的重要问题,成为全省消防事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明确身份属性,消防救援队伍告别“临时工”
《办法》将从哪些方面化解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难题?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施行将规范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形式和人员管理,
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并实行员额管理制度,
省消防救援机构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组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告别过去合同制管理的不稳定局面。
“十三五”期间,全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离职率高达17%,平均从业年限仅3.5年。针对队伍稳定性不高、难以有效提升实战能力的问题,《办法》提出“员额管理”制度。建立员额管理制度,是为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数量满足当前消防救援工作的需求,便于在全省统筹、合理配置人员。同时,出于管理方便等因素考虑,江苏部分地区全盘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直接将队员属性定位为临时工,
不利于消防救援队伍长远发展,实行员额管理制度,有利于队伍稳定,增强队员职业认同感。
健全管理机制,消防救援人员调度“有法可依”
结合消防机构改革要求和我省相关工作实践,《办法》着力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综合协调保障”的总体工作机制,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
《办法》创新性地提出“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概念,即针对非盈利的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登记,登记后不核定职数和职位,只可享受有关事业单位的优惠或优待政策,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但其所属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
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为事业单位”,解决了政府专职消防队参与灭火救援“师出无名”的问题,政府专职消防队将代表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同时有利于基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聚焦扑救火灾等应急救援的主业工作。
同时,《办法》中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制度,
由人社部门颁发社会统一认可的岗位等级证书,作为其在岗、离岗的能力证明。
岗位等级制度还将作为确定工资待遇、职务等级的依据,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晋升通道。
提升优待保障,凝聚消防救援职业认同感
《办法》的施行,对未来全省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有哪些影响?
据相关数据表明,江苏省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5665元;
全省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含五险一金)约为8万元/年,实际人均到手工资仅约5万元/年,
绝大多数地区队员工资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为确保消防救援队伍能“挑”到人、“留”住人,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财政、人社等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原有办法基础上,强化待遇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
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享受年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健康检查等待遇,并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等优待标准参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标准执行。
此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连续工作满12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省消防救援总队表示,此规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退出保障机制;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员长期献身消防事业;
对持续工作满 12 年退出的同志而言,给予一定补助不仅是在物质上的帮助,也是对他们长期献身消防事业的感谢和尊敬,对在全社会建立完善消防职业荣誉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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